保洁部管理规定

为了搞好清洁卫生服务工作,严肃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:
    1、服从管理、明确责任、尽心尽职,争创一流工作质量,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。
    2、履行职责,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早退,不旷工离岗,不做本职工作无关的事。
    3、在规定时间内,按区域路线范围进行卫生清洁工作。
    4、在保洁主管的监督检查指导下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,对不服从分配或工作完成不好的人员,进行必要的处罚。
    5、除做好清洁工作外,还要行使卫生管理责任,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,纠正一切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,对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个人要及时报告保洁主管做出处理。
    6、在所负责的卫生区域内,发现需要加强管理的地方要及时上报保洁主管。
    7、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,互相帮助,相互学习,取长补短,提高服务和业务素质。
    8、员工当班时间内要衣冠整洁、礼貌待人,虚心听取住户反映。工作中一律不准与住户发生争吵冲突,一旦发现予以辞退。
    9、对在工作中一贯不负责任,住户反映意见较大的,经查实后,对其进行处罚,对教育屡教不改者,予以辞退。
    10、 清洁工应严格遵守管理处所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,如有违背将按管理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。
    11、 有事需请假,请假天数不得超过10天,工作空缺要自行找人替岗(必须保证服务水平及工作质量),一天内保洁主管同意后予以确认。替岗人员按照卫生标准认真做好区域清洁工作,如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对替岗人和被替岗的将给予分别处理。